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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大学0202Z2保险学《复试保险学》考研复试核心300题(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题)

gkgov 考研复试 2024-03-29 22:51:11 613 0 案例分析题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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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大学0202Z2保险学《复试保险学》考研复试核心300题(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题)

【复试】2024年山东大学0202Z2保险学《复试:保险学》考研复试核心300题(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题)

本书严格按照该科目考研复试笔试最新题型、试题数量和复试考试难度出题,结合考研历年复试经验,整理编写了五套复试仿真模拟试题并给出了答案解析。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针对性强,是复试报考本校笔试复习的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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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书按照复试要求、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由学长严格审核校对,仅供考研备考使用,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名词解释

1.线数

【答案】非比例再保险中把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2.不定值保险

【答案】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3.IBNR准备金

【答案】已经发生但尚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4.补偿原则

【答案】对财产损失的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5.重复保险

【答案】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6.被保险人

【答案】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观察法

【答案】又被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它就某一被保危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经验来进行判断。

8.信用保证保险

【答案】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

9.相互保险社

【答案】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损失时,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

10.保险基金

【答案】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11.政策保险

【答案】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12.机动车商业保险

【答案】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3.最大诚信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4.健康保险

【答案】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15.综合保险合同

【答案】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16.可保利益

【答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7.弃权

【答案】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18.代位求偿

【答案】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法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19.风险管理

【答案】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的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0.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

【答案】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是由雇主每年为在职的每一个雇员投保趸缴保费的延期给付年金保险,当雇员年老退休后从保险公司领取年金。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是最古老的一种团体年金形式。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一个投保团体的年金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如有较多的盈余可以分红,红利支付给投保团体。

21.集合保险合同

【答案】是指将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集合在一起,对每个保险标的分别订有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明示保证

【答案】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单无效。

23.联合人寿保险

【答案】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一般适用于一对夫妇投保,其保险金可用来支付遗产税。

24.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是指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利益

【答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法律认可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26.变额万能寿险

【答案】变额万能寿险在1985年由美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它将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死亡给付金额可以变动的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与投资风险相融合,把现金价值存入分立账户,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保单持有人。这种保单既无投资收益保证,也无现金价值的保证,只对死亡给付作了非常有限的保证。同时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费和保单面额选择权,还可以选择死亡给付金是均衡的还是随着保单现金价值变化的。

27.风险因素

【答案】导致风险事故的条件或隐患。

28.保险合同

【答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9.代位追偿

【答案】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附有法律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30.保险单

【答案】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

31.保险价值

【答案】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是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32.单一保险合同

【答案】是指以一个人或单一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以单一保险合同居多。

33.损失赔偿说

【答案】该学说来源于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一种保险理论。其基本要点为: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

34.取消期

【答案】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一段时期内,一般是7至365天不给付保险金。待这个时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仍旧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保险金。这一时期称为取消期,是一种形式的等待期或免赔额。()

35.损失分担说

【答案】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6.确认保证

【答案】其涉及过去和现在,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37.复合保险

【答案】投保人在同一时期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个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金额不超过标的实际价用。

38.受益人

【答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9.自愿保险

【答案】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自愿组合实施的保险。

40.保证保险

【答案】是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41.未决赔款准备金

【答案】指保险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已发生保险事故而未付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

42.增减法

【答案】在同一分类中,对投保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即在凭借分类法确定的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再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分所测定的费率。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国健康管理要主动地与健康服务业融合,健康管理要合理融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机制,建立以政府政策为主导、财政支持为保障的中国特色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111.简述养殖业保险的种类。

【答案】养殖业保险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类:

(1)家畜保险:以各种家畜为保险标的。家畜有大牲畜(马、牛、驴、骡等)和中小家畜(猪、羊、兔等)之分,所以该类业务也分为大牲畜保险和中小家畜保险。

(2)家禽保险:就是以家禽(鸡、鸭、鹅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保险。

(3)水产养殖保险:对水产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死亡或流失)提供补偿的一种养殖保险,具体还分为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

(4)特种养殖保险:就是以鹿、肉狗、果子狸、肉鸽、鸵鸟、蛇、鳖、牛蛙等这些特种养殖的动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2.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案】①经营主体的差异。社会保险属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纯属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要最大限度的盈利,并且必须向国家纳税。

②行为依据差异。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③经营目的的差异。社会保险以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

④实施方式的差异。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必须贯彻自愿原则,并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⑤保费负担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负担。

⑥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商业保险保障项目广泛,给付标准较高。

⑦交换原则的差异。社会保险实行互助互济原则,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商业保险中,权利与义务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⑧保障对象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或有收入的劳动者;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113.某单位将价值50万元的固定资产先向A保险公司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A保险公司承保20万元,B保险公司承保40万元。在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30万元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果按照限额责任分摊方式,A、B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如果按照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则A、B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

【答案】(1)按照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依据A、B两保险公司分别独立承保应承担的责任额来确定各自分摊的比例,计算如下:

A保险公司分摊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B保险公司分摊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2)按照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先由A保险公司承保20万元,再由B保险公司承保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损失额。

(5)在实务操作中,信用保险是以保险单形式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单无太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金额(或信用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的保证保险(保函)通过出具保证书(或保函)来承保,该保证书只是一个内容简单的文字凭证,只规定担保事宜,具体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承保条件、费率以及其他保险事项一般在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签署的补充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185.文件不存在或是被锁定!

【答案】

186.风险有哪些成本?

【答案】一是,的确发生意外损失的成本:包括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二是,即使没有损失,不确定性本身的成本:包括处置风险的费用;风险的存在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率;对人们健康和心理的影响。

187.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不同?

【答案】(1)保险性质不同。雇主责任保险承担的是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却是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属于普通人身保险的范畴。

(2)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仅负责雇员在执行任务时或在工作场所内遭受到的意外伤害,即代替被保险人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的风险;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对被保险人无论其是否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所受到的伤害均予负责。

(3)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所应赔付的雇员年工资的倍数来确定;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却以保险双方事先商定或估算的价值来确定。

(4)承保的条件不同。雇主责任保险需要以民法或雇主责任法为客观依据;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自然人均可以自由投保。

188.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吗?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不是。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要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189.法定条款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答案】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利益的载体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它是确认保险利益和确定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保险责任的限制。简单地说,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在何种条件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规定。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双方约定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美国政府下令全国进入高度戒备状态。美国总统布什发表讲话,称这是战争行为,并下令“对造成这些事件的凶手追查到底”。

据纽约州和纽约市共同聘请的顾问公司估算,“9·11”造成的物质损失为600亿~700亿美元,造成的死亡者约为3000人,受伤者约为2300人。值得强调的是,世贸中心是群英荟萃之地,死伤的绝大多数是美国和世界各国的金融和技术方面的精英,因此,“9·11”恐怖袭击造成的人身损失已经无法用简单的数字加以估量。

【事件属性】

按照常规,在美国保险条款中恐怖风险是可保的。但“9·11”袭击以其空前的极端表现超过了历史上发生过的恐怖风险,按照风险可保性的考核标准,它已经明显突破了预期的设想。因此,各界社会人士对“9·11”恐怖袭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以美国总统布什为代表,他们从政治角度宣布了“9·11”袭击事件是“战争”。如果按照此推论,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除责任条款对有些索赔拒绝赔偿。美国综合险代理主管协会的执行董事说,把“9·11”事件定义为战争行为还是恐怖行为,对于某些赔案的处理至关重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9·11”袭击从法律角度看,仍属于恐怖主义概念的范畴。达拉斯律师事务所认为,布什总统和其他联邦官员关于战争的提法对最终断定其行为性质的法庭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损失研究所认为,这次袭击事件与字典或案件法对战争的释义不符,“严格根据法律意义来说,战争是一个主权政府对另一个主权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政府介入其中,就不能把它说成是一场战争”,“即使国会宣战了,9月11日的袭击行为算不算其中一部分的问题也要搞清楚”。

除上述之外,这起三架飞机分别撞击纽约世贸中心南北双塔及五角大楼事件到底是算一起事故还是算三起事故,这对保险理赔,尤其是再保险理赔责任划分影响很大。

【答案】由于“9·11”国际恐怖袭击是前所未有的案例,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战争除外责任条款中提到恐怖活动,只有那些常到恐怖活动频繁地区旅行的人,才在保险合同中写入除外责任。因此对“9·11”国际恐怖袭击个案性质的界定,必须站在历史的角度,从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树立保险业公众形象的长远战略需要出发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属性。简单地得出恐怖袭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难免会有所草率。在当今国际社会恐怖事件频发的状况下,单纯地由商业保险担当恐怖袭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非长久之计。

针对“9·11”国际恐怖袭击时已有的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明确恐怖袭击是除外责任,那么“9·11”劫难所引起的索赔应该得到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将从速对持有人寿保险单的遇难者受益人履行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在对事故次数确认方面,应该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将连续事件的时间间隔、主体动机与目标、风险形成过程与方式、造成的后果等联系起来考量。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将三起撞击事件视为一次风险事故比较符合逻辑。

222.形似高原反应导致死亡的保险纠纷判决结果为何不一致

【案情简介】

高原反应是很多游客到西藏的常有现象,而投保意外险能否对高原反应导致的后果担起保险责任也饱受争议。其中,各方讨论的焦点是,身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原反应,还是高原反应引发的高原疾病,也就是“高原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袁某在中国人寿新津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16年4月24日晚间,袁某来到尼玛县来多乡。第二天,袁某因不适应高原缺氧气候,出现严重的

梗死去世,处理完申某丧葬事宜后,原告于2014年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给原告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写明被告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费,解除终身寿险主险和附加险

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相关条款,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且被保险人去世符合保险条款,被告作为承保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给付理赔款。请求法院判令:①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义务,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年6月29日,原告田某某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申某投保被告的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被告通过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栏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是否曾有过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或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赘生物勾选为“否”,且在投保单落款处签字确认。2013年10月31日,被保险人身故。2014年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经被告调查,被保险人曾于2005年在北京市某区医院确诊为“左侧胸腔低分化小细胞间皮肉瘤”,经该院手术及放疗后于2005年8月5日出院,出院情况为“治愈”;2009年11月16日在某肿瘤医院确诊为“左胸壁小细胞恶性肿瘤,符合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经该院放疗治疗后于2010年1月14日出院,出院状况为“好转”。前述事实表明,原告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多次患恶性肿瘤并进行相应治疗的事实,足以影响判断是否承保。因此,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不赔偿或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被告已向原告作出理赔决定,双方合同也已解除,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

【答案】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从保险公司举证来看,被保险人申某在2005年就在北京市某区医院被确诊为“左侧胸腔低分化小细胞性间皮肉瘤”,经该院手术及放疗后于2005年8月5日出院,出院情况为“治愈”;2009年11月16日在某肿瘤医院被确诊为“左胸壁小细胞恶性肿瘤,符合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经该院放疗治疗后于2010年1月14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好转”。田某某投保的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在投保单中的“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赘生物”一项被保险人的选项为“否”,虽然田某某认为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就该事项向其询问,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田某某与被保险人申某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法院认为田某某及申某故意隐瞒了申某的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田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声明拒绝赔偿,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为2012年6月30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之日为2014年2月27日,合同未满两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田某某、被保险人申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另根据田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条款第11条第1项,以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7条第1项,约定在田某某及申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故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瑞士再保险的最新估算显示,天津港爆炸事故的财产保险损失总额可能在25亿美元和35亿美元之间,已成为亚洲有记录以来保险损失最大的人为灾难。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2015年10月,平安产险牵头共保公司完成2亿元人民币预赔款的支付。2016年2月,平安产险完成了10.2亿元人民币的赔款支付。

【答案】这一事件涉及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受灾居民自己投保的寿险、意外险、家财险、车险等险种以及消防官兵的保险赔付问题。

(1)企业财产保险。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和施救费用补偿责任两大类。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有两方面:一是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责任,其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等;二是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储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基本责任一般将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冲突、罢工、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等风险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通常也将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和财产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如果天津大爆炸的化学品仓库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且附加了特约责任.则该企业仓库的货品应该可以得到保险赔付。此外,其他被波及受损的企业仓库,若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也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责任企业给予的第三方赔付加上本企业财产险赔付总额不得超过财产损失额。

除了这些仓库,这次爆炸还牵涉到汽车公司。可以说,本次事故中,商品车损失无疑是最大的一块,涉及众多品牌。对于厂家而言,出于对车辆受损后质量的顾虑和品牌声誉的考虑,特别是对化学物质污染的担忧,希望所有涉及车辆都不再销售。因此一些厂商陆续宣布了处理方案:8月13日,雷诺率先承诺本次受损车辆不流入市场,并公布了车架号码供社会监督;截至2015年12月底,作出类似声明的还有大众、丰田、雷克萨斯。然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却不一定能认同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承担所有损失。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在车辆可以维修的情况下应修理后继续销售,且市场并不拒绝这类车继续流通,就如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也是以维修为主。

对于这一争议的产生,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理赔预案做了一定妥协:降低推定全损的标准,即维修费用达到实际价值70%以上的(或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的),可以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残值(残车、配件)归保险人。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部分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天津港爆炸事件中的化学品仓库应属于高危行业,必然会投保相关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常责任险对本企业相关损失予以赔付的同时,还会对第三方损失予以赔付。这就意味着,直接责任企业的工人伤亡可以得到保险赔付,第三方居民的伤亡也可以得到赔付,企业的财产损失和第三方居民的车辆、房屋损失也可能会得到相应赔偿。但具体赔付情况和赔付额度,需要根据企业投保的具体条款来看,免责情况及赔付额上限都很重要。

(3)受灾居民自己投保的寿险、意外险、家财险、车险等险种。由于离爆炸点两公里范围内分布着多个居民区,使得居民楼房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大量人员受伤。此外.还有大量的机动车,包括当时正在附

现实情况,一次性拿出8万多元的支出,家庭明显会出现透支。最后,在没有那么大的支付能力,又不可能取得贷款的前提下,林某投保100万元平安长寿保险的行为,就只能从营销员没解释清楚方面得到说明。

据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显然,促成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正是营销员没有履行好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义务,责任在营销员。而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保险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就不应拥有与之相应的权利。根据案情,保单质押贷款格式条款与投保人的保险意愿有关,是其是否投保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保险代理人对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的权利相对应。如果没有履行好此义务,就不应限制投保人放弃投保并追回所交全额保费的权利。

294.近因不同导致同一车祸不同赔付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2014年7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和成某受了重伤。由于员工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故王某当场便死亡了。而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成某因心肌梗死,于第二天死亡。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王某的受益人。而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给成某的受益人。

【答案】本案中,员工王某与成某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获得不同的赔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这两人的死亡近因不同。员工王某在车祸中死亡,生前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车祸是导致其死亡的唯一近因,而车祸又具有非故意、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特点.属于意外。因此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畴,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保险金完全正确。

员工成某在车祸中受重伤,在医院抢救中因心肌梗死死亡。分析他的死亡过程,属于多种原因交替发生的情形:车祸导致失血过多,抢救中发生心肌梗死而致死。根据近因原则,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在成某死亡过程中,心肌梗死是介入原有因果关系的新原因,它独立于车祸存在,所以心肌梗死是成某死亡的近因。而心肌梗死属于内在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但是成某的胳膊断裂是由车祸造成的,保险公司依据伤残程度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了近因原则,判断员工王某的死亡近因是车祸,而员工成某的死亡近因是心脏病。故而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员工王某的受益人,赔付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给员工成某的受益人。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争议常发生在这样的场合: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如何确定先前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近因原则对如何从事实原因中筛选“近因”,法律并没有提供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现有的“近因”标准有相当部分不够明确,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可以借助普通观念和感觉来判断哪些不正常的因素介入了因果关系。一般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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