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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州大学0301Z1知识产权《复试知识产权法》考研复试核心470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gkgov 考研复试 2024-03-31 07:49:37 688 0 案例分析题郑州大学

考研复试专业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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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州大学0301Z1知识产权《复试知识产权法》考研复试核心470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复试】2024年郑州大学0301Z1知识产权《复试:知识产权法》考研复试核心470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本书严格按照该科目考研复试笔试最新题型、试题数量和复试考试难度出题,结合考研历年复试经验,整理编写了五套复试仿真模拟试题并给出了答案解析。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针对性强,是复试报考本校笔试复习的首选资料。

说明:本书按照复试要求、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由学长严格审核校对,仅供考研备考使用,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名词解释

1.巴黎公约优先权

【答案】巴黎公约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为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成员国应当将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

2.复制权

【答案】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具体言之:()

(1)复制是对作品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即诞生于出版业之中,曾被称作“出版业之子”。所以,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2)复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权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同种复制);广义的复制权则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异种复制)。如将工程设计或者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

(3)临摹是复制的一种。临摹是一种技艺性智力成果,而非创作。临摹是中国书画术语,通常是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进行书画学习的手段和过程。这既是技艺的学习,也是技艺的运用过程。我国书画界无论初学者还是艺术大师临摹他人作品的现象十分普遍,都属于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将“临摹”从复制方式的列举中删除,但为什么删去,迄今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和实践证明支持。

3.商标与商号

【答案】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是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号指的是一个合法经营主题开展经营活动,并与其他主体区分开的名称。商标与商号都属于商事标志的范畴,两者都具有标识的功能,两者的区别在于:商标是用于区别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商号用于辨别不同的公司。对一个公司而言,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只能有一个商号。

4.商标

【答案】商标是指商标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5.反向假冒

【答案】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著作权人

【答案】一般来说,作品完成,作者(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便自然成

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是,应当明确,著作权人不仅仅局限于作者,非作者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称为著作权人。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形:(1)如果某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并且该作品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那么,此时作者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如果某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并且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此时作者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3)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双方可以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4)自然人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的,在该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6)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7)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出于简化著作权关系、鼓励投资人投资电影等原因,著作权法规定,除去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豆

7.无效宣告程序

【答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这个过程就是无效宣告程序。

8.共同发明

【答案】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处分权由参与发明工作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共有。

9.防御商标

【答案】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防御商标的目的是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被防御的商标应是驰名商标或为公众所熟识的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10.发明专利请求书

【答案】是申请人用于表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

11.本国优先权制度

【答案】本国优先权制度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12.搭售商品

【答案】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

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3.权利要求书

【答案】是具体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

14.设计人

【答案】设计人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15.商标争议

【答案】商标争议,也称为商标权争议或注册商标争议。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且注册未满5年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的争议。

16.商标权穷竭

【答案】商标权穷竭,也称商标权用尽,是一种为防止商标权人以商标权阻碍自由贸易的学说。即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合法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权业已经实现,其权利.也因用尽而告消灭,商标权人失去对该产品再次销售的控制权。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人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

17.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

【答案】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如出版、翻译某一文字、摄制电影等权利,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授权第三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同样方式使用,自己也不能在此范围内以同样方式使用。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

18.现有技术

【答案】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法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9.说明书

【答案】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

20.强制许可使用

【答案】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作“强制许可证”制度。()

21.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

【答案】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22.专利申请人

【答案】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说,专利申请人就是就某项发明创造有资格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从属发明创造

【答案】从属发明创造即职工并非履行职务或执行单位指令,但却利用了单位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4.市场混淆行为

【答案】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竞争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来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的行为。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市场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我国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5.商标显著性

【答案】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从总体上具有独占特征并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即商标应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它是商标获准注册的一个最普遍的条件。

26.冒充专利

【答案】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而实际上该专利根本就不存在,此种行为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27.注册不当商标

【答案】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28.专利的新颖性

【答案】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9.独占实施许可

【答案】是指专利权人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许可被许可人享有其全部专利实施权,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30.临时过境

【答案】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20.著作权权利限制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有何不同?

【答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是针对自由资本主义下所有权绝对引发的问题而产生的。法国大革命以来,过度强调个人自由与尊严,所有权的绝对性以及过错责任,导致权利人往往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导致民事生活中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矫正这种弊端,而有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因此,权利滥用的禁止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换句话说,在权利滥用禁止的范围内,权利人是不能够行使其权利的。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财产权而言的。其与权利滥用原则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下面三点:第一,从制度形成和理念上看,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形成是基于下述考虑,因为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成果之上进行的,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文化发展所必须的;因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权不应当是绝对的,著作权应当受到限制。因此,可以概括出,著作权的限制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知4R利益间的平衡。第二,从对权利人限制的内容上看,由于权利滥用针对的是矫正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行使,因此,完全禁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滥用项下的各种行为;而著作权限制制度下的权利并不禁止权利人本人的行使,相反,该制度强调的是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容忍他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使,权利人所作出的利益让步表现为容忍,而不是权利的行使受到禁止。第三,从表现形式上看,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一项原则。而著作权的限制是一种明确化、类型化的制度,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

当然,著作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理论当然适用于著作权法领域,表现为禁止著作权的滥用。根据上述分析,禁止著作权的滥用与著作权的限制是截然不同的制度。

12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答案】(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22.简述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答案】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的创造,故而不是发明。

187.简述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答案】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88.简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的关系。

【答案】产地标记是用于表明一种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而由表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符号或图形构成的标记。其目的仅仅是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地。

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1958年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了“原产地名称”一词,并在该协定中对概念作了定义。TRIPs则采用了“地理标志”一词,并作了界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者只是名称称呼的不同,但实质涵义和目的是一样的。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关系体现在: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从产地标记发展而来的,都标示了产品的来源,但是由于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具有产地标记所不具备的品质保证的特点,如今,各国立法都开始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提供更为完备的保护。

189.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案】间接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有该类行为:

(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

(2)未经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190.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答案】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穷竭;

(2)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5)医药审批的使用。

191.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答案】知识产权的性质为: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②知识产权具有权

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②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③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④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250.简述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异同。

【答案】两者的相同点:(1)两者都只能发生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

(2)这两个程序都不能自动启动,必须由请求人提出相应的请求,才能由有关机关依法启动;(3)经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两者的不同点:(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撤销程序在先,无效宣告程序在后,并且在撤销程序进行时,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2)受理机关不同:撤销请求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受理,而无效宣告请求则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3)请求的理由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专利的“三性”,后者既可以针对专利的“三性”,也可以针对其他的实质条件。

251.简述著作权纠纷的概念、分类和解决方法。

【答案】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何种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252.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

第二,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正式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第三,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第四,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五,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253.简述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答案】(1)不允许他人在同类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

(3)对以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不予核准登记。

254.简述专利权撤销的概念。

【答案】专利权撤销,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

255.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答案】如果申请的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的,该种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具体判断新颖性时,应当遵循这样两条原则:第一,确认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

31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答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包括:(1)独占许可使用,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15.对专利局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案】对专利局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两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行政复议,专利权人可以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局提出复议申请。专利局行政复议部门对原决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或者由专利局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二,行政诉讼,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属于行政诉讼,应当以专利局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应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的判决。

316.简述表演者权的内容。

【答案】表演者权的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317.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案】(1)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2)创造性,即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卖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18.简述商标的基本含义。

【答案】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含义主要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319.简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答案】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2)擅自承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3)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4)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

对于上述第1、2、3种情形,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

标权人的使用权仅限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之外的相类似的

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无权在所核定商品上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

商标权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著作权和专利权也不具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禁止权,但著作权人享有的禁止权不仅不能超出其享有的使用权范围,而且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小于其使用权的范围。而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禁止权同样也没有超出其取得专利的范围,并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因此,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要小于其使用权效力范围。

②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的权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期限限制是绝对的,期满后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就永远地丧失对其作品或发明的支配权利;而商标权期限届满,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并不受次数的限制,使商标权实际上成为一种相对永久的权利。

③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其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专利权产生于完成了发明创造,都是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产生了智力成果,因此,创造智力成果就成为取得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不在于由谁创作,而在于是谁将这个标志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当通过法律程序使这种联系固定化,就会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由于权利产生的基础与性质不同,决定了权利性质的不同。著作权、专利权由于它们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是完成了智力成果,所以权利人获得的是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权利,但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其禁止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商标权因为其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在于将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所以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使用权的范围仅限于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法律又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比专有使用权范围大得多的禁止权,而对其专有使用权则不作类似于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或专利权制度中的任何限制。

357.注册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限制?

【答案】注册商标的转让又称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在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丧失了对该商标的所有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看,我国注册商标的转让受到以下法律限制:(1)转让以公众不致发生误认为条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注册商标的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商标所有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即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3)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同时全部转让,不得部分转让。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分割移转,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所禁止的。(4)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共有人转让属于自己那一部分份额时,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其中的决定有两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7)行政复议程序。如果申请人不服上述第(2)个和第(5)个程序中作出的驳回决定的,可以自行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8)司法程序。专利申请人对于上一道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于上述第6道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宣告无效请求,或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决定不服,无效宣告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友谊电器厂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福建电机厂的专利无效,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了专利无效定。福建电机厂不服该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友谊电器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384.位于S市的某文具厂于1992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气压式教学圆规”的专利申请,1993年2月1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年10月,文具厂派员赴上海参加全国文化用品订货会,在会上发现W市一家制笔零件厂推销的鸳鸯牌教学粉笔圆规与本厂的专利技术完全一样,文具厂认为该产品已明显侵犯了本厂的专利权,遂向W市专利部门请求调处。制笔厂获悉此事后,感到非常意外,因为鸳鸯牌教学粉笔圆规是该厂绘图仪系列老产品之一,型号为606,早在1987年就正常批量生产,多年来一直由W市文化用品公司经销,较为畅销。于是,制笔厂于1993年11月8日向有关部门递交要求宣告“气压式教学圆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其理由是:“气压式教学圆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述的特征与鸳鸯牌教学粉笔圆规相同,功能和使用方法也完全相同,因此不具有新颖性。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制笔厂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由哪个机关受理?(2)气压式教学圆规能否被授予专利权?(3)受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文具厂或制笔厂如不服处理,可否提起诉讼?(4)现设:制笔厂于1993年6月10日获悉事情的真相,并于此时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依照我国专利法,制笔厂该按照何种程序办理?

【答案】(1)依据我国专利法,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制笔厂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2)“气压式教学圆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为在文具厂于1992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气压式教学圆规”专利申请的数年前,与其产品特征、功能和使用方法完全相同的制笔厂生产的鸳鸯牌教学粉笔圆规就在市场上销售、被公开使用,故“气压式教学圆规”的技术特征已不具有新颖性。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宣告文具厂已获得的“气压式教学圆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文具厂如不服处理,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4)如制笔厂于1993年6月10日获悉真情,并于此时维护自身的权利的话,依照我国专利法,制笔厂只能按照撤销程序向专利局申请撤销“气压式教学圆规”的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此时距文具厂获得专利权之日1993年2月2日尚不足6个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а心

409.199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

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答案】(1)属作曲家钱某。

(2)属侵权行为。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3)不享有。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

(4)属侵权行为。因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410.A与B共同申请一项产品专利,并于1995年8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1996年2月,A未经B同意与C就该实用新型专利签订了普通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C在使用该专利的过程中又将该专利转让给D制造,且已在市场上销售,F不知情在市场上购买了该专利产品。一天,B在F家作客,无意中发现了该专利产品,即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请回答以下问题:(1)A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C将该项专利转让给D的行为是否有效?(3)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F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5)本案如有侵权行为,则哪些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哪些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答案】(1)A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该专利权由A与B共有,A未经B同意擅自使用该共有专利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2)C的行为无效。C不是专利权人,C持有的是普通许可证,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C不能将该专利实施权转让给他人。

(3)D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D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了该专利产品。

(4)F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该侵权产品,其行为不为侵权。

(5)D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A与C的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411.案例分析题

原告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80余家子公司或合营公司,1997年的年营业总额接近420亿美元。从198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我国内地设立公司。迄今为止,已在中国内地设立了11个独资公司及合营公司,产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

“DUPONT”是一法文姓氏,系杜邦公司创立者的姓,杜邦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在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椭圆字体“DUPONT”作为商标最早于1921年在美国注册,后陆续在巴西、德国、法国等共计9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注册了椭圆字体“DUPONT”商标,涉及1、3、5、22、23、24等数十个注册类别。杜邦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并每年为宣传该商标支付了大量费用。1999年,杜邦公司为该商标投入的广告费为7500万美元,而同年该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全球的销售额为241.89亿美元。

自1976年起,杜邦公司就不同的商品类别在中国注册了多个椭圆字体“DUPONT”商标。从1992年

437.软件开发商甲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乙在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

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乙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丁是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于丙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乙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乙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乙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请回

【答案】(1)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2)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3)使用正版光盘的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答:(1)甲不构成侵权。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检索作品,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对作品的其他版权性使用。本案中,共享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只是起到检索的作用,并没有实施复制音乐作品的行为(共享平台属于乙所有),所以不构成侵权。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本案中,乙侵犯了音乐制作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丙虽然购买了一张正版光碟,但是他复制到共享软件中,并没有得到音乐录制者的许可,是一种侵权行为。

438.大型国有企业MS集团高级工程师白某执行单位指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了一项重大职务发明创造A,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发明人为白某,此后该民营企业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生产该发明产品。2007年8月,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B初审公告,MS集团得,知后认为,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B系白某在MS集团的本职工作之继续研究,其研究成果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请问:(1)MS集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与该民营企业就B专利申请权的纠纷?(2)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MS集团可以与该民营企业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中,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已经超出1年的时间,所以该项发明不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

439.案例分析题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

问:著作权人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答案】著作权人要求电视台支付报酬的请求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著作权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取决于电视台义演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处的“免费表演”应当被理解为非营业性的演出,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行为。本案,电视台义演的举动虽然将募集到的收入用于资助,但是演出收取了门票也向演职人员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符合“免费表演”的要求,因此不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依据表演权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报酬。ㅎ╞子

464.2010年11月,甲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甲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乙将甲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乙、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回

【答案】(1)B报社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为什么?(2)乙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B报社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B报社转载甲已经发表在A杂志上的散文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2)乙和C出版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乙和C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甲的许可将其散文作品汇编入散文集出版,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465.案例分析题

甲于1934年创作了摄影作品“毛泽东和李讷”,该作品1993年10月发表在《毛泽东在延安》一书上。1994年甲去世,其女乙为甲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某报纸在文章配图时使用了上述照片,并署名为丙创作。乙将该报社诉至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摄影作品是否处在著作权保护期范围内?

(2)乙作为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哪些财产权利?

(3)如何保护甲在作品上的署名?

【答案】(1)该作品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再保护。本案中,由甲创作的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李讷”完成于1943年,发表于1993年。由于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发表了作品,因此对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自1993年首次发表时开始起算。因此,原告主张的各项著作财产权显然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

(2)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在作者甲去世之后,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已经由乙继承,因此,乙可以主张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受到侵害。

(3)按照《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应当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因此,本案中,在著作权人甲去世的情况下,其在作品上的署名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该项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只是转由其继承人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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