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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台大学030100法学《复试综合卷(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730题(概念+法条评析+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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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台大学030100法学《复试综合卷(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730题(概念+法条评析+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复试】2024年烟台大学030100法学《复试:综合卷(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730题(概念+法条评析+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本书严格按照该科目考研复试笔试最新题型、试题数量和复试考试难度出题,结合考研历年复试经验,整理编写了五套复试仿真模拟试题并给出了答案解析。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针对性强,是复试报考本校笔试复习的首选资料。

说明:本书按照复试要求、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由学长严格审核校对,仅供考研备考使用,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概念题

1.不作为

【答案】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2.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一时限,司法机关的求刑权归于消灭。

3.亲告罪

【答案】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吿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4.正当防卫

【答案】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答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6.渎职罪

【答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妨害作证罪

【答案】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妨害作证的行为: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即出主意要他人作伪证。青

8.身份犯

【答案】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案】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0.吸收犯;紧急避险;犯罪集团

【答案】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和基础;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吸收关系可以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犯罪集团分为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一般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集团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组织起来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犯罪组织;组织较为固定。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

11.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12.叙明罪状

【答案】叙明罪状是指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具体详细的描述。㈄♊

13.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14.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答案】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6.犯罪中止

【答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1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答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8.不能犯未遂

【答案】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既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1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0.罚金

【答案】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此外也适用于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1.数罪并罚

【答案】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一人犯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

第二,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即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对其所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的确定罪名,裁量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在判决书中作出明确的反映。

22.敲诈勒索罪

【答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主要体现在: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和行刑上一律平等。

24.犯罪中止

【答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25.不能犯未遂

【答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可能实现。

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答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

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

28.刑事责任的解决

【答案】刑事责任的解决,指对业已产生的刑事责任予以处埋,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

29.单位受贿罪

【答案】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0.战时缓刑

【答案】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有:(1)必须是在战时;(2)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32.意外事件

【答案】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33.管制

【答案】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ㅐ

34.假冒商标罪

【答案】假冒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主观方面是

等情况的行为。

17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答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5.洗钱罪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176.文理解释

【答案】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77.拘役

【答案】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78.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179.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80.假想避险

【答案】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81.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182.刑法的解释

【答案】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照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解释是否缩小、扩大或超越刑法条文原来的普通语言意思界限,可以分为严格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

183.酌定情节

【答案】又称审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的限制;第二,因被害人的控告,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即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其适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20年后若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注意《刑法》总则中共有四个地方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向最高司法机关报请核准:一是死刑核准(第48条、50条);二是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63条);三是无期徒刑犯或者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够法定最低期限,但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假释的(第81条第1款);四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第87条)。其中前三种情况都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第四种情况则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7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答案】(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所谓“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4)侵占罪的法定刑有两档,即: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74.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1)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生效之日,根据上述批复,即为死缓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下区别:(1)直接客体的范围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只限于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经营户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相互斗殴的对方或普通群众,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4)犯罪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成立犯罪;而后者是情节犯,必须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320.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为: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多为会道门、邪教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贯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

(2)客体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蛊惑他人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有组织的方式,即组织、利用会道门和邪教团体。所谓会道门,是指会门和道门等封建迷信组织的总称。所谓邪教组织,是指披着宗教外衣的异端迷信活动组织。其二是非组织方式。

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以会道门、邪教组织为据点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迷信,蛊惑人心,欺骗、控制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321.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

【答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所谓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否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犯罪组织,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4)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

322.简述防卫过当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答案】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有的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有的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还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则是可能的。

323.简述抢劫罪暴力的上下限

【答案】一是关于暴力行为的下限,我们认为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暴力肯定可以构成本罪实施暴力的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剥夺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并不是一定耍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虽然轻微的暴力不足以伤害身体,但事实上达到使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除了

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71.明绑架罪的概念、主要特征并与非法拘禁罪作比较评析。

【答案】(一)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有:(1)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行为人还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所以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并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它利益为目的。

(三)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绑架罪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后者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侵犯了其他人身权利,以及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一种约束人身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并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目的在于限制他人自由,而后者在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372.简述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答案】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了自己,必须在3日内赔偿他2万元,如不答应,日后一定要杀死乙。甲虚构了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2万元,而是以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2万元,应定敲诈勒索罪。

373.简述集合犯的含义及类型。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犯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狍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现行刑法中的集合犯可分为两种情况;

(1)常业犯。即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就这种集合犯而言,实施一次行为的,还不能成立犯罪,

421.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答案】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本罪的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另根据《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物。(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非法活动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要求挪用数额较大,但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挪用公款1万~3万元。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外的事情。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前)未予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挪用行为的起刑点为1万~3万元。

422.简述投降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答案】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所谓在战场上,是指在敌我双方直接交战的地方。实践中较多的是发生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包围或者追击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是指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方投降,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423.如何区分分裂国家罪号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答案】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分裂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分裂国家罪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分裂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424.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案】应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8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表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故本案例中的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冒充军人,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捏造虚假事实,但不冒充军人或警察。(2)犯罪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犯罪客体是军人与部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466.从犯的种类以及与主犯、胁从犯的区别。

【答案】《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

区别:即从三者的定义,特征,以及刑事责任上进行陈述。

467.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68.区别特赦与大赦。

【答案】大赦和特赦都属于赦免的范畴,二者的区別在于:

第一,赦免的对象不同。大赦既可针对一般犯罪也可针对特定犯罪;特赦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类或几类特定犯罪分子。

第二,赦免的效果不同。大赦既赦其罪也赦其刑;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第三,赦免的前提不同。大赦可以适用于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特赦的前提要求犯罪经过一段时期的关押改造。

469.简述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答案】战时临阵脱逃罪指的是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人的作战义务。②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参战的军职人员不仅限于参加战斗、战役或者接受作战指示命令的直接战斗人员,非直接战斗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以下界限: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至于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限于现在,是否还包括过去和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在《刑法》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过去和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受贿罪。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就是说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财物行为的被动性。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基本特征是给付财物行为的主动性、自愿性和收受财物行为的被动性。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索贿行为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认为,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许诺包括明示与默许。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已经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间向请托人收取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只有收受贿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无论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514.简述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意义。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产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认识要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要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有机统一,才是故意犯罪。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犯罪故意与否的关键因素。关于故意的认定问题,有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争。前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而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就成立故意。其中,前者是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后者是立足于认识主义的盖然性说。尤其是后者,想通过认识因素解决意志要素的问题,其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国采用容认说,即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时,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成立故意。这是因为:①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时,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表明行为人不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国领域内以及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②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我国驻外使领馆视同我国领域内。在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针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国界间隔等情况,我国刑法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具体包括:①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②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③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指出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①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③1997年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④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542.论述主犯的类型、认定及处罚原则。

【答案】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犯罪集团不存在,就不可能有这种主犯。并且,这种主犯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纠集、串联他人建立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出谋划策、作出决定、召集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具体包括: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这类犯罪人虽然在犯罪集团中不起组织、指挥作用,但是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得力成员,因而属于主犯。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第一种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和聚众劫狱罪。第二种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298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第三种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上述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是起组织、指挥作用但在聚众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i犯。上述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属于主犯。第三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存在着成立主犯的问题。③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

(3)主犯的认定,除犯罪集团和某些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着眼于犯罪人是否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外,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实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如是否主动约他人犯罪,是否出谋划策等。(2)实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表现,是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活动还是消极被动地参与实行犯罪。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等。(3)

562.论述“处断的一罪”。

【答案】罪数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成立一罪,在什么条件下成立数罪。而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只认为是一罪的情况。一般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与吸收犯。

(1)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②必须是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③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单一的行为不可能成立吸收犯;②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时不成立吸收犯;③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表现为数行为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局。吸收关系主要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的轻重不取决于行为的先后,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法定刑。

(3)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根据这一特征,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不能成立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犯罪目的时,也不能成立牵连犯;②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其中有一个是目的行为,其他的是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能独立成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是围绕目的行为而实施的;③必须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具体表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及其处理方法,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刑法特别规定以数罪论处,则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刑法特别规定从一重处断,就应从一重处断。

563.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64.试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上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上述概念表明,我国的正当防卫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即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次,在主观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抵抗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的防卫行为,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防卫权利。同时,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鼓励人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成为人们的一种道德风尚。另外,对于负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执法人员,制止犯罪行为进行防卫,又是他们的一种义务。因此,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表现出多重属性。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五个条件:

(1)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即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下列情况可排除在正当防卫以外: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以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这几种情况因为行为人不具备正当的防卫目的,因此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来,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的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此过失犯罪,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3)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一是指客观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像的或者推测的侵害,否则即为假想防卫;一是已经着手实施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实施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否则即为防卫不适时,也叫事后防卫或事前防卫。

(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防卫,这是对防卫对象的要求。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只有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及其他权益造成某种损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对第三人进行防卫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也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行为对象上来说,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应该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是和这些犯罪大致相当的犯罪,如对正在实施爆炸、放火、劫持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因其暴力程度及危害程度均不亚于上述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危害性比较大,比较紧急,对抗程度较大,故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从防卫程度上来说,对属于上述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应该受到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性规定的制约。

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理论界存在以下争论,主要有必要说、基本相适应说和折衷说。关于必要限度的考虑问题,应当坚持以下几点:(1)从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出发,对于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应认为是正当防卫。(2)从主、客观相统一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单一的行为不可能成立吸收犯;②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表现为数行为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局。吸收关系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③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时不成立吸收犯。

(3)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②必须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具体表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③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根据这一特征,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不能成立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犯罪目的时,也不能成立牵连犯;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及其处理方法,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有特别规定则依特别规定。

处断的一罪是一罪形态里比较复杂的现象,一般认为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但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牵连犯的定罪较为复杂,并非均认定为一罪,因此牵连犯也并不是全部属于处断的一罪。

609.试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犯罪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一种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主体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开始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畴。我国1979年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1997年刑法修改,在新刑法中设立了单位犯罪制度。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

610.阐明“实质的一罪”包括哪几种情况及其共同特征。

【答案】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的特征,实质上是一罪的情况,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与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一个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②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首先,继续犯要求行为与不法状态持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其次,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但如果过于短暂以致表明行为没有持续性时,则不成立继续犯。最后,犯罪行为必须不间断,即从行为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处于持续状态。③犯罪行为自始至终侵害或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④必须出于一个直接故意。因为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而且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可能存在继续犯。

由于继续犯是基于一个故意,持续性的犯罪行为是在一个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只侵犯了一种社会关系,故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能认定为一罪。另外,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则在所不问。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一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罪,往往是因为一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属性或由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不能独立构成销赃罪。

634.被告人许某,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某市食品公司经营部工人。1985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沙坪坝运货至市中区菜元坝。当晚7时许返回途中,在天下雨路滑、刮水器破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至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附近,车头右边将行人赵某(男,65岁)撞倒在地。许撞人后欲逃离,因群众呼喊才被逼停车,将伤者赵某抬上三轮车。当车开至江水区某地段时,被告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调转车头,把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抱下车,弃于路边草丛中,然后驾车离去。沿途又将赵某的雨伞、电筒等物甩入路边陡坡下,以销毁罪证。次日,被告人冲洗了车内赵留下的呕吐物,换了被撞坏的车头右角灯,妄图逃脱惩罚。被害人赵某因身负重伤,加之被弃于野外,得不到及时抢救,于16日晨死亡。

试分析:对许某应当定什么罪。

【答案】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1)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并有酒后驾驶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1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2)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许某交通肇事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把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弃于路边草丛中,被害人赵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对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或答:客观上,当时天色已黑,天下大雨,路滑,路上少有人行走,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但行为人却将其扔到路边草丛中,即使是路上偶有行人也很难发现伤者,这样伤者就基本上丧失他人救护的可能性,行为人也因此对危险发展的进程形成了排他性的支配关系,因而其行为便具有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伤者是个年迈的老者,其对伤害的承受能力肯定大大削弱,且当时天下大雨,伤者躺在路边草丛中,行为人作为一个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后果不可能预料不到,这种情况下其采取了不闻不问、漠然置之的态度,其主观上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特征。综上,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635.某甲乘坐出租车,上车以后发现车座上有一个价值3千元的手机,知道是原先乘客遗失在此,司机对此并不知情。某甲趁司机没有注意,偷偷将手机放在本人书包里,据为已有。

试分析:某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某甲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秘密窃取,是指在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不察觉的情况下,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某甲乘坐出租车时发现了一个别人遗忘在座位上的价值3千元的手机,趁司机不注意秘密将该手机放在自己的书包里,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的特征。由于手机原来是被其主人遗忘在出租车里,该手机是处在司机的控制范围之内的,尽管司机不知道出租车里有手机,但事实上司机仍控制着该手机。某甲明明知道这一点,趁司机不注意将其拿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手机价值3千元,已属数额较大。因此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因为某甲拿走的该手机是在他人控制范围下的遗失物,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的,并且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实际控制别人的遗失物之前产生的,故不能定侵占罪,而属于盗窃罪。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3)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一项补缺性规定,以打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本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确定刑罚。

665.《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试分析:请运用刑法理论分析该法条。

【答案】(1)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①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包括公民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内容如下:

①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人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因使用暴力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因受害人激烈反抗而使用暴力将其杀害的情况。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充当军人和警察的行为。

⑦“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适用前提必须行为人明知这些特定性质的物资,否

688.被告人许某,男,33岁,系某市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员;被告人黄某,男,28岁,系同一检察院批捕科助理检察员;被告人郭某,女,27岁,系同一检察院批捕科助理检察员。2000年4月,李某受该市某无业人员卓某委托,与被告人黄某、郭某联系,称卓某之朋友因诈骗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给予帮助,从轻处理,二人当即表示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再说。6月3日,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批捕科移送了陈某和刘某的诈骗案,提请批准逮捕上述二人,该案由许某主办。次日,李某和卓某宴请许某、黄某和郭某,要求其对陈某和刘某不作批捕,并表示愿意拿出4万元作为酬谢,三人当即同意。许某在收钱之后,将2万元据为己有,分给黄某和郭某各1万元,之后三人都在逮捕审批表上签了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试分析:被告人许某、黄某和郭某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被告人许某、黄某和郭某收受贿赂,对应当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两罪,理论上属牵连犯。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对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正是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受贿4万元,按受贿罪应在“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而按徇私枉法罪属于“情节严重”,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两罪法定最高刑同为10年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最低刑较前者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对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689.某甲为乡政府干部,因村民某乙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某甲以办学习班的名义将某乙等人集中食宿,不准回家,到第三天,某乙因不堪忍受,上吊自杀身亡。

试分析:某甲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滥用职权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特征为:(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即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某甲为某乙等人强制办学习班,集中食宿、不准回家,是用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某甲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仍实施,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本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应定非法拘禁罪。同时,因某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

本案不是滥用职权罪,主要是因为本案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本案中也涉及到某甲滥用职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不是主要客体,故不应是滥用职权罪,所以犯罪客体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

690.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试分析:(1)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致陆某死亡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什么?为什么?

考研专业课资料学长一对一诚招加盟后告知甲、丙说已将于某杀死沉到河里。在放于某之前,乙拍了于某的裸照,说如果于某不付钱,就将裸照发到互联网上。于某出门后直接到派出所报案,甲某三人被抓。

试分析:请分析三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并且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甲构成累犯,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甲构成强奸罪(既遂)并且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多人轮奸),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既遂)并且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多人轮奸),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3)丙构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既遂)并且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多人轮奸),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714.被告人马某,男,31岁,农民,被告人马某于1997年11月某日黄昏,驾驶货车往市区送桔子后返回郊区,途径一个三岔路口,由于连日开车,睡眠不足,不慎将路口一骑自行车人撞成重伤。当时不少人围观,马某赶紧抱起伤者放入驾驶室,表示要送医院抢救,但当他驶离现场后发现无人跟踪,便又把车驶往郊外,途中将已经昏迷不醒的伤者抱下扔到离马路200米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该伤者昏迷不醒无人发现,失去抢救机会,最后死亡。

试分析:如何对马某定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绝大多数表现为作为形式,有少数表现为不作为形式。本案则是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马某驾车将人撞成重伤后,在周围群众的参与下,将其抬上车,至此就负有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但马某在履行这一义务时,乘伤者昏迷不醒且天色已晚,四周无人之机,将伤者扔在距马路200米外的田野中,没有履行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的义务,最终使得伤者因为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故意杀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在本案中,马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伤者死亡的结果,仍将重伤者拋至离马路200米远的田野,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马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715.某县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对被告先予执行的裁定,但被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裁定。该法院在派干警前去执行时,被告伙同案外人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围攻,并向干警投掷石块、抢夺干警的枪支。

试分析:(1)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案外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被告和案外人虽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主体和侵害客体不同,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④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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