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102.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03.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10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105.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106.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
10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108.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09.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10.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11.无因管理成立条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112.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偿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失可要求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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